4月20日上午,五名新疆维吾尔族人给河南柘城县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书有“秉公执法、公正判决”的锦旗,他们对于执行人员的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对为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案件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至此,一起维吾尔族人申请执行判决的案件,最终得到圆满执结。
该案申请人均系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其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第472号、第318号及33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原告牛皮款445000元、220000元、412000元,共计1077000元。但三份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义务。三原告于2009年9月28日和10月21日分别向柘城县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到房地产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位于柘城县慈圣镇的宏泰皮革厂的厂房情况,经查韩某于2008年5月30日用该厂房以及所居住的柘城县春水西路烟草局西的房地产已抵押。另外被执行人的个人银行存款经查均无任何存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做工作,让其履行还款义务,可被执行人因生意亏本,无钱全部支付,致使此案无法执结。
针对此案,省市领导都作出重要批示,法院党组也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组会,成立了专案组,由副院长李清坤、执行局长李朝胜带领10名干警亲自处理,执行局干警积极查找被执行人韩某的有关财产和存款状况,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又多次与其家属以及亲朋好友做协调工作。在县领导及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被执行人用其财产进行担保,转借执行款150万元,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该款项,双方当事人对此案的处理都表示非常满意,该案终于得到按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