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在处理涉农案件过程中,柘城县法院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民事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
一、认真领会调解实质。该院审判人员深入学习,领会这一调解方针的内涵和时代意义,从根本上把握住调解的脉络,以求加深自己的思想层面。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束;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
二、逐渐培养调解意识。该院审判人员,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充分认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了司法调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将调解变成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种自觉行动。
三、建立健全调解机制。该院组织审判人员相互交流调解经验,取长补短,并结合调解原则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专门制定了《民事审判流程操作规程》等多项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调解原则的广泛适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注重丰富调解内涵。该院不断深化调解原则,在审判实务中丰富和发展调解制度的内容,实行在工作中全程实施、全员参与,实现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庭上调解和庭下调解相结合,切实做到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同时,该院还扩大调解适用的范围,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等,都积极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五、适时提高调解素质。该院办案人员因人制宜,因案施法,认真分析当事人的特点,采用更加适合的调解方法,同时注重调解艺术,善于捕捉司法调解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明确是非,辩法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