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2010年4月5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2月30日至20101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采取由张某某打掩护,吴某某实施盗窃的方式连续六次到柘城县城关镇正大旺街梁某某经营的十字绣门市部中盗窃现金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