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被告人郭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将妻子打伤,2010年4月2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原告人胡某医疗费6226.29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0元,合计7126.29元,。
被告人郭某和原告人胡某系再婚夫妻,二人结婚后,被告人某即到原告家中生活,2009年12月11日夜里,被告人郭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人公爹发生纠纷,被原告人劝开。200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与原告人胡某及其儿子又发生纠纷,并发生厮打,被告人郭某用菜刀将原告人胡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原告人胡某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6226.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人胡某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后用菜刀将胡某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