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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倒车出事故 造成损害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19 08:18:46


    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近日,柘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赔付46583.01元,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评估费100元。

    原告王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农机修理部时,与被告李某驾驶五征牌三轮汽车修车后向后倒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部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9天,花费医疗费5598.76元,并经伤残评定为10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该五征牌三轮汽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自己的五征牌三轮汽车,在修理部修车后向后倒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辆向后倒车没有查明车后情况,没有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起根本作用,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故此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人寿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代为支付责任,以冲抵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的赔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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