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翻墙潜入柘城县张桥乡郭庄村村民王永和家欲行窃时,被王永和发现,被告人陈某为脱身即用一小板凳砸王永和的头部,并用手将张永和双眼抠出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永和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行为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