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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成立唢呐协会垄断全县演出,柘城法院公开宣判12人团伙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6 11:54:34




    12月26日,柘城县法院公开宣判沈某某等12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11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下,私自在柘城县瀛泉大酒店非法组织唢呐响戏演艺班组负责人和演员开会,宣布成立“柘城县唢呐协会”。由沈某某任会长,马某某任秘书长,杨某某任会计,王某某为稽查队长,成立协会“稽查队”,单方面制定柘城县唢呐响戏演出的行为制度和章程,建立“柘城县唢呐群”微信群。要求所有从事唢呐演艺的人员必须加入协会,并交纳20-200元不等的费用,办理协会自制的“会员证”、“演出证”等证件。该协会要求本地、外地唢呐响戏演艺班组在柘城县进行演艺时,需要在该协会提前报备,保证“一班一证”佩戴该协会制定的证件才能从事唢呐响戏演艺活动,否则视为“违规”,要求对其进行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成立“柘城县唢呐协会”,并违法制定协会制度及章程,要求所有从事唢呐演艺的人员必须加入协会并交纳费用。该协会成立以来,为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对本地及外地唢呐演艺班组采取围追堵截、威胁、侮辱、恐吓、罚款等方式进行寻衅滋事,共实施19起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了本地民间演出市场的商业秩序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演出班组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三款,第6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不等刑罚。

    柘城县法院对此次涉恶案件的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出预案,确保庭审顺利开展,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视和决心,今后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谐。

责任编辑:张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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