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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校园暴力   法槌在校园响起

  发布时间:2017-11-30 17:01:27


    2017年11月24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涉案校园开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被告人尤某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柘城县邵园乡第四高级中学校园操场内,无故对李某某、皇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皇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纠集社会青年在学校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群利、刘烁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尤某某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刘某某所起作用较小,但作为共犯,亦应对共同后果负责。二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的家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没有进行赔偿,但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观点,因二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时没有如实交代罪行,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急、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系高年级学生纠集社会青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无故对低年级学生进行殴打,情节非常恶劣。近年来,虽然教育部联合公检法、最高法在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校园暴力事件仍屡禁不止,根据最高法的遏制校园欺凌和暴力应宽严相济的措施,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要依法严惩。

责任编辑:张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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