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原告张某某将一面写着“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了柘城法院,并亲手交到了审监庭法官王国富、李华的手中,表达对两位法官的感谢之情。
2016年1月,原告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汽车行至该县长青路与上海路交叉口时,被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后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柘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原告张某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款,请求法院提前开展调解工作。 王国富法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及时与原被告进行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将原告与被告召集一起进行调解,经过深入细致的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某一次性赔偿给张某某2万元,自此双方再无纠纷。
一面鲜红的锦旗,这是当事人对柘城法院法官办案的认可,也是柘城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