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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法院把好“三关”做好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0-04-21 15:18:34


    中国法院网柘城频道讯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尖锐,不仅案件难审理、赔偿难兑现处理,而且易导致当事人上访,甚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柘城县人民法院坚持“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把好“三关”,做好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连续三年调解结案率达80%以上。

    一是把好案情关,分清是非。自诉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常常掺杂着查因究果等要求,给案件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在审理中,我院法官没有简单地就事论事,仅处理伤害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而是坚持一查到底、一问究竟,彻底查清事情的前因后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解决,真正做到案件了结,矛盾彻底解决。

    二是把好法律关,依法调解。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并列。实践中有的伤害案件起因在自诉人一方,有一定过错,往往被告人不赔偿经济损失;或有的被告人致人伤害后,事实清楚,亦供认并同意赔偿,而自诉人为“争口气”却不同意和解。对这些情况,我院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以法讲理,依法调解,而没有因被告人不赔偿或自诉人不同意调解就简单地放弃做调解工作,更没有牺牲一方的权益进行硬性调解。从而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平息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三是把好公正关,合理赔偿。刑事自诉案件很多双方当事人互为伤害对象,审理中常常遇到三种情况:当事人一方被致伤已达轻伤而提起自诉;当事人双方互被致伤,损伤均达轻伤,先后诉至法院;当事人一方损伤达轻伤,另一方损伤属轻微伤。对这类案件,我院首先是把握好双方提供的赔偿依据,坚持做到三从三看:从伤情看治疗,从治疗看用药,从用药看疗程。对治疗中任意扩大损失,或随意用保健品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合理合法、公道对等处理。其次是结合结果定责任,致伤他人后果严重的,加大赔偿责任;结合责任定赔偿,有过错责任的,相应多赔偿。做到调解有理有据,赔偿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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