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柘城法院执行干警经过摸排、蹲点,在宁陵县华堡乡、申桥乡抓获两名长期逃避执行的老赖张某某、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两人迫于柘城法院的执行压力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农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柘城县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6月1日,原告陈某某驾驶海马牌小型客车,沿柘城县马集乡东张岗村至武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索固堆存东十字路口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双方各部分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柘城县中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由于伤情严重,于2015年7月17日转入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至2015年12月29日出院。经商丘春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颅脑损伤为2级伤残。
柘城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农业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赔付陈某某120000元,被告张某某赔付原告陈某某195000元,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强制执行后,柘城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督促张某某、王某某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告知其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造成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慑于司法拘留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促使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