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祝某、赵某来自周口市太康县,三人分别于2007年2月、2011年11月、2007年2月因盗窃罪入狱,三人均是小学毕业,无正当职业,一直游手好闲,出狱后依然不务正业,寻找机会继续作案。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赵某、祝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程某、韩某涉嫌包庇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柘城县检查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查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赵某、祝某在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宁陵县、柘城县、民权县、许昌市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犯罪,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祝某、刘某窜至周口市西华县某村超市,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于某超市内监控录像机、显示器及现金、烟酒副食等物品,总价值4000余元。
2017年1月9日下午,被害人于某为感谢柘城县法院为其追回部分赃款,冒着大雾从周口市赶来为承办法官马献科送来锦旗,感谢马法官执法为民、伸张正义,被害人于某说“柘城法院办案效率太高了,没想过被盗走的钱还能追回来,刚开始还不相信,自己从被害人变成了受益人,真心感谢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