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柘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经媒人给被告送去彩礼款38800元,后经接触原告感觉与被告性格不合,遂恋爱关系终止,并向被告提出退还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双方已经订婚半年有余,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34000元,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买肉款1000元和衣服折款2000元,因原告庭审期间自愿放弃且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被告提出订购嫁妆押金35000元应该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在订购嫁妆时双方没有商量,更没有商定结婚的日子,也没有登记结婚,被告自行订购嫁妆不符合常理,对此辨理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任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340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任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李某根据生效的判决,申请柘城法院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任某既没有申报财产状况,又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直接带往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信息采集。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按照习俗,男方到女方家讨“口婚”,如果双方及父母都没有意见,就会商量订婚、过礼事宜,同时女方家会按照习俗提出要求男方给付彩礼钱等,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彩礼,是以双方缔结婚约为目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但男方给付彩礼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风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