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立案庭立案时,审判阶段要充分兼顾执行,树立全院案件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提升本院整体办案质量和效率,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案庭立案时要对原告诉讼请求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确属不应立案且其诉讼没有执行内容,或其诉讼请求无法进行执行的,应劝其不予立案或调整诉讼请求后再予立案,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二、立案时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予以确认,原告立案时应填写本人的地址确认书。
三、立案庭立案时应配合诉讼保全窗口做好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工作,必要时应当引导原告申请诉讼保全。
四、审判业务庭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判决、调解后执行的可能性,必要时也可以就裁判结果与执行部门进行沟通。
五、审理时,应随时告知原告为实现其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的已知财产予以保全,并及时通知本院诉讼保全实施人员。
六、为解决送达难,原、被告双方的地址确认书,应当直接写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当事人基本情况。
七、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写明。
八、立、审、执部门应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解决有关案件办理过程的协调、配合的问题,可另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九、执行部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问题或判决内容确属执行不能的,应当及时主动和审判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十、本实施意见从下发即日起实行。